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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抢劫、强奸、敲诈勒索、诈骗案

2016-02-05 13:08:18

王晓刚抢劫、强奸、敲诈勒索、诈骗案

 

【问题提示】

犯罪对象是否必须和犯罪客体一致,同一对象是否会存在数个客体呢?同一被告人对同一被害人实施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如何判断该行为的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

【要点提示】

一个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虽然侵犯同一犯罪对象,但是却会侵害数个犯罪客体,因此由于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故其行为亦会构成不同的罪名。在分析犯罪客体的基础上并通过分析因果关系,结合犯罪的罪数形态又可以确定这些不同的罪是处断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案例索引】

禄丰县人民法院(2013)禄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7月24日)

【案情】

被告人:王晓刚

禄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晓刚到禄丰县广通镇广通火车站附近,以租乘梅XX驾驶的云E62159号车为借口,将梅XX骗到广通镇文笔山岔路口,左手揪住梅XX的头发,右手勒梅XX的脖子,威胁梅XX后,抢走梅XX的人民币320元和价值300元的“琦机”手机一部、女式挎包一个、钱夹一个。被告人王晓刚又将梅XX挟持到广通张家冲村的土路上威胁后,对梅XX实施两次强奸。后被告人王晓刚搜走梅XX的一张工行卡、一张农行卡及其他证件,将梅XX挟持到广通街上查看银行卡的相关信息,见没有钱后又叫梅XX把车开到勇林宾馆后停在河边路上,扣留梅XX的云E62159轿车钥匙等物,威胁梅XX于次日早上拿2000元人民币来赎回所扣物品。次日13时许,被告人王晓刚用梅XX的手机发短信骗曾叶祥称:梅XX撞车了,急用钱,在梅XX的工商银行卡上打款。骗取曾叶祥的人民币5000元。破案后,赃款赃物已追缴退回被害人。

【审判】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晓刚抢劫、强奸、敲诈勒索、诈骗的行为,以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提起公诉。

禄丰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晓刚使用威胁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被害人梅XX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在抢劫后违背妇女的意志,两次强奸了被害人梅XX,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之后扣留了被害人梅XX的物品,要挟其拿2000元钱来赎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以被害人梅XX的名义,用被害人梅XX的手机发短信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晓刚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诈骗的事实在被告人归案前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因此不构成自首,但是,被告人王晓刚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敲诈勒索系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动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部分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王晓刚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于2013年7月24日做出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零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

   宣判后被告人王晓刚不上诉。

【法官评析】

犯罪对象是什么?具体而言要么是具体人或是具体物,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其是社会关系的主体或承担者,而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虽然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的人或物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但是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也只会侵害一个犯罪客体。因为究其原因,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法益,既然其作为社会关系,那么其是可以在同一个犯罪对象上存在多种关系的。通俗而讲,作为一个具体的人,人本身属于犯罪对象,那么在这个人身上什么才属于犯罪客体呢?具体来看,这个人具有生命权利、健康权利、自由的权利等等,而这些就都属于独立的法益,也就是独立的犯罪客体。犯罪对象所呈现的仅是事物的外部特征,而犯罪客体所表现到则是行为的内在本质;同时犯罪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的相同因此其不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客体的相同则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那么在本案中,很显然本案的犯罪对象只有一个,那就是梅XX这个具体的人。而在这个对象上由于被告人实施的一连串的行为,侵害了该犯罪对象不同的社会关系亦或是法益,具体而言就是被告人实施的抢劫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及被害人本身的人身权利,被告人实施的强奸行为侵犯了被害人作为一名妇女所享有的特殊法益——性自由权利和身心健康,同时被告人实施的敲诈勒索和诈骗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此本案在侵犯同一犯罪对象的基础上侵害了数个不同的犯罪客体。

正如前文所说犯罪客体所表现到则是行为的内在本质,亦是犯罪分类的依据。基于此,在本案中可见虽然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是连续的也是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的,但其行为是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的。

那么这些罪名以一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呢?在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行为之后,即抢劫行为已经完成后犯意另起又实施强奸行为,后之所构成之罪与前罪亦然,亦属于前罪之行为已经完成犯意之另起。故被告人之行为是可以以犯意的另起到行为的完成即具体犯罪的既遂这个过程段中肢解开来的,以每一个行为段来定罪处罚的。因此本案应该是要数罪并罚的。

 

编写人: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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