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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16-02-05 13:07:19

商蕊蕊信用卡诈骗

 

关键词

刑事  信用卡  诈骗

裁判要点:

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8日14时28分,受害人王魏勇持卡号为6228480866189817962的银行卡到姚安县栋川镇西正街中国农业银行姚安县支行栋川分理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自动柜员机内。排队在王魏勇之后的被告人商蕊蕊在该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时,发现自动柜员机内的银行卡,遂取走卡内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商蕊蕊退缴了全部赃款,且赃款已发还受害人王魏勇。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商蕊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商蕊蕊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商蕊蕊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赔了全部赃款,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姚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姚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商蕊蕊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商蕊蕊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写人: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张洪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