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云23民终258号判决书
2024-04-08 17:01:43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23民终258号
冉晓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守忠、李林与被上诉人鲁华菊、南华县龙川镇雄盛娱乐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23民终25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杨守忠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0元由杨守忠自行承担,上诉人李林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28元由李林自行承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