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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2024-03-19 11:21:18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23民终62

 

刘新

本院受理上诉人云南专训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元谋维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新,原审被告黄志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23民终62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内容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3)云2328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元谋维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元谋维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退回元谋维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7.50元,减半收取269元由云南专训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退回云南专训安防科技有限公司26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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