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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6-02-05 13:14:42

张某某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焚车事件 保险拒赔

裁判要点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机动车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的免责约定提出抗辩,对一起第三人纵火焚车但尚未破案的理赔案拒赔,法院经过一、二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告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二)火灾、爆炸。…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中国保监会《关于明确“机动车车辆保险条款”中“火灾”责任的批复》(保监复[2000]159号)解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4日,原告张某某为其所有的云EA8496号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鹿城营销服务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保单号为:PDAT20125323T000011646,保险期间自2012年10月15日零时起至2013年10月14日二十四时止,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22000元,保险条款第七条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2013年6月29日6时许,原告张某某发现其停放于自家楼下的云EA8496号车起火,随即拨打了110和119,同时向被告报案。经楚雄市公安消防大队组织现场勘查,发现该起火灾涉嫌放火犯罪,便将相关材料移送楚雄市公安局立案审查,楚雄市公安局经勘查认定为第三方纵火,并于2013年7月29日决定立案,现该案正在侦查过程中,尚未告破。2013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拒付通知书,告知原告根据《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五项,其于2013年6月29日发生的车辆烧毁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2014年7月3日,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EA8496号车的修复费用为109252元。

另查明,PDAT20125323T000011646号投保单中所有手写内容包括投保人签名均是被告的业务员所填写,并非原告本人填写。

裁判结果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楚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鹿城营销服务部赔付原告张某某车辆损失险保险金109252元鉴定费800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鹿城营销服务部提出上诉,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4)楚中民二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双方形成了车辆损失保险合同关系,依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的约定,对因火灾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保险人应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告虽以《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责任免除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付责任赔偿:(五)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对此,法院认为,中国保监会《关于明确“机动车车辆保险条款”中“火灾”责任的批复》(保监复[2000]159号)解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该案火灾发生后经楚雄市消防大队勘验后发现该火灾涉嫌放火犯罪,即移送公安机关审查。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只是尚未破案。因此,此次事故的起火原因明确为第三人纵火造成,只是尚未破案,不符合上述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形,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  审 判 员   李华芳

编写人: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李华芳